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698号
原告:潍坊鼎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鼎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鼎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诉讼保全费568元,共计1154元,由原告潍坊鼎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重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