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62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86100803C,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澳柯玛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158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1、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360824.5元;2、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至2020年7月20日已产生的欠款利息49917.99元;3、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60824.5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4、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91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84元;5、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021年7月236日、12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号和网络资金账号,但余额极少,被执行人名下有市南区增城路7号6号楼1701房产一处(抵押二笔,一押债权金额7760800元;二押债权金额11000000元),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账号,查封上述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抵押债权金额过高,暂不申请对查封被执行人上述房产进行拍卖。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亦予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培荣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