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689号
申请人:山东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一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薛瑞兰,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经纬利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43号福瀛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赵传兴,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格仑特新能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7号20号楼6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被申请人:李明秋,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贺伟,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李瑞先,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山东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明秋、***、贺伟、李瑞先、青岛经纬利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格仑特新能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明秋、***、贺伟、李瑞先、青岛经纬利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格仑特新能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贺伟、李瑞先名下的可供查封房产各一套,并请求予以查封。申请人山东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超诉讼标的查封、冻结,维护正常的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贺伟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136号甲6栋1701户房产一套(原青岛市市南区增城路7号6号楼1701户),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瑞先名下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山东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