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执572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慧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上海路交汇瑞腾紫晶大厦**房**房**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75499412J。
法定代表人:夏慧,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通达路,住所地临沂市通达路与启阳路交汇澳尔诺财富中心****(兰山区启阳路**)1371300577787039L。
法定代表人:谢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临沂慧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7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本和
审判员 肖 寒
审判员 张学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房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