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302民初7762号
原告:临沂慧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上海路交汇瑞腾紫晶大厦2205号房、2206号房23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75499412J。
法定代表人:夏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尚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通达路与启阳路交汇澳尔诺财富中心10楼1001室(兰山区启阳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7787039L。
法定代表人:谢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慧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慧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沂慧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楼体亮化工程款4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临沂万力中新广场楼体亮化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位于临沂市解放路与通达路交汇处的万力中新广场楼体亮化工程由原告供应灯具、电缆、线管等,并进行安装施工,包含材料、施工等各种费用的合同总价为52.7万元,合同还对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2016年5月30日,原被告又针对上述合同签订了一份附加协议,将原合同总价款优惠至40万元,对付款方式也进行了调整。之后,原告采购了约定的灯具,并依约进行了施工安装。但在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后,被告却一再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支付合同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却一直拖延不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同意按合同确定的最终价格进行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临沂万力中新广场楼体亮化采购安装合同、临沂万力广场楼体亮化采购安装合同附加协议、竣工验收通知、施工图纸、EMS快递信息单、快递运单详情、照片,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8日,原告临沂慧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临沂万力中新广场楼体亮化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临沂万力中新广场楼体亮化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对亮化灯具设备及合同价款、双方义务、付款方式、售后服务、验收标准和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等进行了详细约定。2016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临沂万力广场楼体亮化采购安装合同附加协议》一份,将合同价款调整为总价款44.941319万元优惠至40万元作为合同最终合同款;付款方式调整为亮化工程安装完成总工程量的50%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6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结束并经承、发包双方及审核方确认后一个月内付至最终结算价的80%;万力广场开业(2016年12月31日开业)后一个月内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5%。最终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满两年保修期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点光源的灯具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但被告经原告多次通知,拒绝验收,亦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主张权利。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被告当庭表示同意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慧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沂万力中新广场楼体亮化采购安装合同》、《临沂万力广场楼体亮化采购安装合同附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亮化工程,被告经原告多次通知,拒绝验收,亦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0万元的主张,理由正当,且被告当庭表示同意付款,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沂慧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7300元,上诉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上诉费,视为不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祝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