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四川佳晟科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374号
申请人: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正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裴桄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朕,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佳晟科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1单元6层614。
法定代表人:樊科。
被申请人:樊科,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人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佳晟科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樊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晟科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樊科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名下青房地权市字第201251573号土地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晟科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樊科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提供的青房地权市字第201251573号担保土地。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