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阅寒机电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4执3673号
申请执行人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阅寒机电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9325406.0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委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二住所地均无不动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劵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未执行到位标的9325406.0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纪宝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