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麒丰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4执2810号
申请执行人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麒丰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65745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委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麒丰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住所地无不动产登记,委托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贵在户籍所在地亦无不动产登记。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04元,现已转为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麒丰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贵名下无对外投资、银行存款不足、无可供执行车辆、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麒丰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毕德贵尚有本金6574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纪宝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