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方化工有限公司、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万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东16号。
法定代表人:阮捷,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正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裴桄浩,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万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4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天津市万方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一审费用及上诉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合同》及《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涂装二课制冷增容工程直燃机型溴化锂机组购置项目技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合同内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制冷机组设备购置和安装工程,该合同属于建筑工程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属天津市西青区,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安装系合同附随义务。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可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原告方,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