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741号之二
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NAMSANGCHU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辉,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月,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涵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