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民初3611号
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NAMSANGCHUL,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邢大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惠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