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2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NAMSANGCHU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永,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辉,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寇树海,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
经关联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依法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11693.35元及利息,该款未执行到位,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霞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章建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