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正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6732475E。
法定代表人:裴桄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西三公里潍高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793527848。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671948元及利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陈安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