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4897号
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正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市电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13层1301内1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上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1号楼19层22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市电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上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