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14民初14847号
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正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白马酒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空调公司”)与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白马酒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酒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马酒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金空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190000元;2.判令被告就前述欠款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9月23日为人民币722942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部国际酒饮交易中心一期直燃性溴化锂机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直燃性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7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至今仍欠货款1190000元无理拒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贵院,恳请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经询问,原告称,案涉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明显过高,原告调整为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并当庭明确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根据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以付款后剩余的63.8万元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交货后满6个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2.根据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以11万元主机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交货后满30个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3.根据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以18.2万元(燃烧器货款52万元×35%)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货物签收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4.根据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以23.4万元(燃烧器货款52万元×45%)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交货后满6个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5.根据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以2.6万元(燃烧器货款52万元×5%)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因被告逾期付款金额超出总金额75%,故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一并主张逾期付款到期。
被告白马酒城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西部国际酒饮交易中心一期直燃性溴化锂机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收货证明书、银行付款凭证、发票、《三方协议》等证据。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2016年8月30日,原告乐金空调公司(供方)与被告白马酒城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主要约定如下:白马酒城公司向乐金空调公司采购2台LG牌LDF-300ES型号直燃性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总金额220万元(含运费、调试费);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且供方自收到需方支付的定金之日起60天;交货地点为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号需方指定地点,设备使用项目名称为西部国际酒饮交易中心1#楼,设备使用项目所在地为西安市;供方指定***作为本合同产品供货的联系人,需方指定***作为本合同产品的收货人;第四条、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需方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货款作为定金,即人民币33万元;2.供方产品出厂前七日内,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5%的货款作为提货款,即人民币77万元;3.验收合格并系统调试合格后5日内或产品交货后满6个月(以先到期为准),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45%的货款,即人民币99万元;4.供方调试合格后满24个月后或产品交货后满30个月(以先到期为准),需方应在5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货款即人民币11万元。”;5.需方支付设备款时,供方均应向需方提交符合需方入账及税务要求的发票(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如供方不能提交发票,需方可暂缓支付设备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供方承担;第七条、违约责任:“2.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首次和第二次逾期付款,供货周期相应顺延,需方不承担违约金,如需方第三次和第四次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8年8月20日,原告乐金空调公司(供方)与被告白马酒城公司(需方)对上述《购销合同》达成《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1.机组改造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0mg/Nm3,原合同额220万元变更为272万元,付款条件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2.燃烧器品牌为奥林佩亚,型号为SLF-500NGM;3.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按本协议执行,其他未涉事项按原合同执行。
二、2018年9月29日,被告白马酒城公司签署溴化锂吸收式主机、锅炉等的《收货证明书》3份;2020年7月30日,被告白马酒城公司签署低氮燃烧器的《收货证明书》1份。
三、被告白马酒城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付款33万元,于2018年7月24日付款77万元,于2018年9月27日付款10万元,于2019年12月2日付款20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付款3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付款10万元,以上付款共计153万元。
2016年10月27日,原告出具金额为3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5月11日,原告出具金额为7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5月9日,原告出具金额为16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2020年7月1日,被告白马酒城公司(甲方)、原告乐金空调公司(乙方)与案外人韩国贸易保险公社(丙方)签订《三方协议》,主要约定如下:根据案涉《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货款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的明确约定,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仍欠乙方货款129万元,其中逾期金额为115.4万元,剩余金额13.6万元于2021年2月到期;甲方应按照该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付款;甲方对以上付款有任何一部逾期支付的,乙、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货款,并按原合同约定支付上述全部未付款。
原告称,被告因项目未投入使用,故未通知原告对设备进行验收调试。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收货证明书、发票及《三方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而被告白马酒城公司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19万元未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19万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中,案涉《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亦予以适当调整,酌情支持按合同约定的每期应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白马酒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白马酒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货款1190000元;
二、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白马酒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63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16元,减半收取110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白马酒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