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与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34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
被执行人: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样城商业广场4幢。
法定代表人:李福元。
***与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21〕第1453号仲裁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第一项,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18743.55元。权利人***以被执行人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8743.55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8743.5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应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交了要求撤销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6执34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敏
审判员  韩勇
审判员  施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