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6执恢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债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13年2月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442元。因***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30644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终结执行,于2023年1月16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01501.6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308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