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767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6之执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勋(实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13年2月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442元。2016年3月8日,权利人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以***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30644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30644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906.19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天平花园10幢304室房屋,正在处置中。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朱强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