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与**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财保21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117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苏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苏州苏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新园林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心阳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奚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