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辖1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90号14层。
法定代表人:邵剑明。
上诉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71民终2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吴耀君
审判员 戴 曙
审判员 周利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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