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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3民初6916号
原告陕西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毓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陕西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陕西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毓华
书记员  王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