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614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90号14层。
法定代表人:邵剑明。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凯锋
书 记 员 潘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