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972号
原告**步,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诉被告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步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步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步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