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110行审20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92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90号14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土资余罚字[2017]1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退还非法占用的1792.7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8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计罚款人民币29660.5元。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7]1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7]1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退还非法占用的1792.7平方米土地”,以及第二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8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7]1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9660.5元,由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