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2行终52号
上诉人(第三人)大同市立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清泉寺甲1号2号乙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审被告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参与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局工伤认定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同市立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5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同市立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李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同市立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起诉,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大同市立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三、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5行初26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同市立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琴
审判员 谭丽峰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