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立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2民初172号
原告:**,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山西省大同县。
被告:**,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
被告:大同市立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诉被告**、**、大同市立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在无法找到**本人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9.68元,减半收取417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如芬
审判员 胡长春
审判员 马 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任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