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22民初467号
原告:**,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山西省大同县。
被告:**,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
被告:大同市立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诉被告**、**、大同市立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69978.8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6日7时49分许,被告**驾驶的×××号普通货车,沿省道201线行驶至天镇县S201线26KM+800M处时,碰撞到道路东侧院内侧翻的半挂车上,造成乘员文好存当场死亡,乘员王海龙、乘员原告、驾驶人即被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全,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二被告,属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退还原告**。
本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如芬
审判员 胡长春
审判员 马 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