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22民初3号
原告天镇县玉泉镇海峰开发打井队,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某,天镇县金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城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西街100号-8。
负责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镇中地生态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镇县卅里铺乡二十里铺村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男,回族,1984年2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大丰东马路德生西里11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镇县玉泉镇海峰开发打井队与被告北京城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第三人天镇中地生态牧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天镇县玉泉镇海峰开发打井队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镇县玉泉镇海峰开发打井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原告天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