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5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励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山西尚品星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励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尚品星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7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尚品星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尚品星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尚品星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大同市云州区倍加造镇政府有到期债权(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尚品星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大同市云州区倍加造镇政府到期债权(补偿款)1482201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付贵
审判员贺平
审判员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