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晋0227执76号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励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尚品星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227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43623.93元,返还工程保证金5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8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尚品星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对被执行人山西尚品星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小明依法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牛小明报告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只有大同县东骆驼坊村政府征地土地补偿款,但该补偿款未到账。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二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于2018年8月15日向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向东骆驼坊村村书记及县建委相关人员落实被执行人土地补偿款情况,经调查该笔补偿款现未发放。
六、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晋0227执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贵
审判员 贺 平
审判员 杨秀玲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