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02民初345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海纳川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大同市励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海纳川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原告负担191元,本院退还原告191元。
审判员 李韵娥
书记员 黄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