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孝义市平成矿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81执536号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吕民初一终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平成矿产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氢氧化铝款130442.4元及利息42983.99,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3768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孝义市平成矿产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2501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平成矿产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志强
书记员  张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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