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1081民初1357号之一
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以自行调解为由,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涛
书记员 周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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