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平宏祥选煤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98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198号A2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原***选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选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原***选煤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原***选煤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2308322元及利息;
2查封、扣押原***选煤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2308322元及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俊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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