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5民初162号
原告:新绛县万安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新绛县万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杨**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金堂,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俊桃,经理。
被告: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住所地:新绛县阳王镇×××。
负责人:伍兴彬。
原告新绛县万安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新绛县万安供销合作社于2022年3月8日以与二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绛县万安供销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依据法律规定,应将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退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绛县万安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6900元,应由原告新绛县万安供销合作社负担25元,剩余6875元退还原告新绛县万安供销合作社。
审判员 高文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