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2民初669号
原告交城县大营星月建筑设备租赁中心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交城县大营村
被告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198号A2号楼8号
被告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山西交城县西营镇石侯村和谐家园项目部
负责人***
地址:交城县西营镇石侯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城县大营星月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世纪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山西交城县西营镇石侯村和谐家园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原告提供的地址不明确,现地址不明,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交城县大营星月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起诉。
诉讼费4975元,全部退还原告,原告已预交497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铭
审判员 侯延蓉
审判员 褚鸿斌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