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1668号
原告:辽源市西安区樱山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原告辽源市西安区樱山采石场诉被告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据2019年1月8日与被告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主张货款,系履行该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该合同第十条第二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当移送到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