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执保77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5月19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申请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9096.8元范围内的财产。因被申请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吉2404民初1275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
执行员 全 党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