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执保77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5月19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申请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9096.8元范围内的财产。因被申请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吉2404民初1275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 执行员 全 党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