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先锋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兴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市先锋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兴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先锋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吉0403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兴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一、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查封的工业用地如果被政府征收,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全部征收补偿款项划入吉林省兴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二、如上述款项不足以抵偿调解书约定的款项,辽源市先锋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和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连带承担不足部分的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2)吉0403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