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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油公司;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2404民初1411号 原告:某加油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原告某加油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加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建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加油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284008元;2.以284008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1月份发布的LPR计算占用资金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某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某建设公司与某加油公司的转型升级前的个人独资企业珲春市某加油公司签订供油合同,某加油公司保质保量按时将柴油送至某建设公司指定的地点。某加油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康某财务总监李某进行对账,某加油公司多次索要,电话中均认可欠缴及欠缴数额,但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某建设公司总经理短信不回,电话不接,无奈诉至法院。 某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加油公司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11月5日,2024年4月11日转型升级为公司制确认,转型升级后企业名称为某加油公司。2019年某加油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供油合同。约定由甲方某加油公司供给乙方某建设公司柴油。截止2024年12月2日,某建设公司共欠某加油公司513678元,2024年12月2日,某建设公司通过某租赁部支付了229670元,尚欠某加油公司油款284008元。 认定上事实的证据有:《供油合同》、与某建设公司副经理***的通话记录、某租赁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间签订的《供油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某加油公司依约向某建设公司交付了柴油,某建设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加油公司支付货款。故某加油公司主张的28400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虽然某加油公司提供的供油合同对拖欠油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书面约定,“三、违约责任:…2.在违约期间内所欠油款将按2分利息进行计算,直到乙方结清所欠全部油款和利息…”但该合同仅有某加油公司的公章和其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名,某建设公司并未签名、盖章加以确认。对于该约定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因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欠付油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院推定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鉴于,某加油公司在2024年12月2日,某建设公司通过某租赁部向其转款229670元之前并未向某建设公司提出过利息主张,本院酌定利息损失以最后欠款284008元形成之日,即2024年12月2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以当日的一年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即3.1%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某加油公司支付货款284008元; 二、某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某加油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自2024年12月2日起,以28400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1%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