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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故拖欠鲁国军、王庆文、赵超、翟爱君4名劳动者工资报酬,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被要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鲁国军、王庆文、赵超、翟爱君4名劳动者工资报酬160748.82元,并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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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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