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朗普生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25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慈民初字第89号
原告: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锡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波朗普生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朗普生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