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岑丹与岑丹、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慈商初字第946号
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国平。
委托代理人:傅华军、蒋天童,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丹。
被告: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岑锡范。
被告:孙建平。
被告:宁波汉桥博林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立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市逍林镇万立鞋厂。
经营者:***旦。
被告:岑立桥。
被告: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锡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岑锡强。
被告:徐勇听。
被告:岑映飞。
被告:慈溪市南森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望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岑望南。
被告:慈溪市胜山益佳轴承厂。
代表人:胡建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岑丹、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岑锡范、孙建平、宁波汉桥博林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逍林镇万立鞋厂、岑立桥、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岑锡强、徐勇听、岑映飞、慈溪市南森铜业有限公司、岑望南、慈溪市胜山益佳轴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64元,由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李 骏
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
代理审判员  杨 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代书 记员  胡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