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7117号
原告: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029789180)。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湖滨路**号。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556082XB)。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
法定代表人:**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本院于同日向原告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柏年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