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

河南华夏海纳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夏海纳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夏海纳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民初4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