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

***与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卫民劳初37号
原告***,男,194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住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队长。
原告孙德福诉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以下简称地质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地质大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德福诉称,1998年元月24下午、我到前任领导**办公室讨要工资被他打伤。**对我打击报复,从1998年开始,一直到我退休不让我上班,把国家给我的医药费也非法扣掉不让用。1999年国家给每个职工补发的工资非法克扣,不给我。从此我走上了漫长的上访路。要求1、补发1998年1月至2005年退休止的全部工资;2、补发我1998年2月至2005年退休止的全部医药费;3、补发我1999年国家给我补发的工资;4、向我出示1999年涨工资的证据。
被告地质大队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自1998年2月至2005年4月,未在我单位工作,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29日,被告地质大队作出豫色地二队自(1998)16号文。根据该文精神,原告***与被告地质二队于1999年9月3日签订职工开办民营项目协议书。此后,原告***离开被告地质二队经商。在原告***经商期间,被告地质二队一直正常为其晋升工资档次,并根据国家规定为其提高工资标准直至其退休。自原告***经商至退休之日,原告对其工资晋升及工资发放标准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工资晋升工资档次表、工资变动审批表、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第二队文件、职工开办民营项目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自1999年9月离开被告地质二队经商,期间被告地质二队正常为其晋升档案工资,原告***也没有就工资发放问题向被告地质二队提出过异议,其起诉确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兵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石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