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3)卫民劳初37-1号民事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民辖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住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退休职工。
上诉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3)卫民劳初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无论是主要营业地还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其有管辖权明显错误。即便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但是本案被上诉人未经劳动仲裁就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的住所地在2005年变更为郑州市郑东新区,之前其住所地在平顶山市卫东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至2005年被上诉人***退休,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卫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未经劳动仲裁就直接起诉的问题,经审查,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6日就上诉人的申请已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