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展尼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5610号
原告:东莞市展尼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花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892226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560819613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展尼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展尼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展尼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展尼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原告东莞市展尼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展尼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