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511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1月19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52号-1号。

法定代表人:夏玉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沁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撤诉理由





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4元,财产保全费1207元,合计2731元,由原告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梦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