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511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1月19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52号-1号。
法定代表人:夏玉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沁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撤诉理由
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4元,财产保全费1207元,合计2731元,由原告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梦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