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5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
法定代表人:夏玉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峰,江苏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沁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钱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342.9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玉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梦茜